如今,很多私家车主在闲暇时间跑“专车”“快车”,赚点外快。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呢?日前,江苏南通启东法院就审理?#33487;?#26679;一起案件,私家车主李某用私家车跑“专车”“快车”,结果造成单方交通事故,被认定为全责。因为李某改变了私家车的用途,不符合当初投保时合同规定的情形,明显增加了车辆风险,所以法院裁定,保险公司可以拒赔。
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李某诉至法院
去年7月2日,江苏启东市民李某买了一辆二手车,委托他人帮助办理了该车的保险?#20013;?#20107;成之后,李某在多个网络出行平台注册了司机用户,平时利用业余时间跑“快车”“专车”业务,一个月下来,李某载客20余次。同年8月13日,李某通过某网络出行平台与顾某联系,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,出行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8元。接到顾某后,在车辆行驶途中,李某注意力分散,未看见道?#38750;?#26041;有个大坑,连人带车直接栽入坑中,导致前?#30452;?#32974;,车?#36153;现?#25439;毁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至事故现场进行勘察,并对乘客顾某做了谈话?#20107;肌?/p>
同年9月,经过估价,车辆维修费用约为10万元,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。保险公司认为,李某将私家车从事营运,与投保时申报情况不符,拒绝理赔。李某遂诉至法?#28023;?#35201;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用。
法?#28023;?#36733;客属营运行为增加车辆行驶风险
江苏启东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,已经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网络出行平台载客20余次,他的行为改变了车?#38236;?#20351;用性质,属于营运行为,明显增加了车?#38236;?#34892;驶风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52条的规定,保险标的的危险程?#35748;?#33879;增加的,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,及时通知保险人。被保险?#23435;?#23653;行通知义务的,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?#35748;?#33879;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
法?#28023;?#26446;某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
在该案中,李某将原本以私家车作为保险标的的车辆用于营运载客,他应当知道这种行为会增加保险标的车?#38236;?#21361;险程度,所以负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,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相应投保费用。由于李某未履行告知义务,所以,这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应当?#20260;约?#25215;担;他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理赔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
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引发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
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,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,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用。合同订立后,如果危险程度增加,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预估,如果仍?#35805;?#29031;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,对保险公司是显失公平的。所以,若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引发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。 |